10月15日,磴口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农田淌水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通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纠纷得以妥善化解,促进了邻里和谐。
苏某与叶某、邢某系同村前后邻居。今年8月,因邢某淌四水时,将苏某的4亩葵花地淹满水,全部倒伏。当时邢某因病在外就医,便委托其姐夫叶某与苏某协商解决纠纷。苏某作为甲方,叶某作为乙方,经村调解员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淹地协议》。按约定,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的责任,秋收后乙方按照每亩2000元即2亩4000元的价格,将赔偿款一次性付给甲方。秋收后,邢某对淹地一事概不承认,称自己当时在外地就医,并没有淌水,也没有给苏某造成损失。叶某也称当时在没有了解清楚事情原委的情况下签了《淹地协议》,不应当予以赔偿,同时认为今年的葵花每亩也没有达到2000元。为此,苏某向磴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叶某、邢某履行《淹地协议》,赔偿其4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考虑到案件事实较为清楚,如果进行鉴定的话,会延长案件审理周期,增加双方当事人的诉累。本着化解邻里矛盾、促进案结事了、营造和谐稳定村社的原则,在调解过程中法官释法明理,明确双方诉讼请求,告知诉讼风险及鉴定可能增加的诉讼成本,同时对《民法典》有关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进行讲解,把情理和法规详细讲给双方听,从客观公正的角度分析了当事人双方各自的难处和实际情况,开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并且让双方明白打官司不是解决问题的最终目的,邻里之间的和睦关系才有利于长久的和谐相处。在法官的耐心调解及劝导下,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一致意见,欣然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由邢某、叶某赔偿苏某2200元,并且当场履行完毕,使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关系的和睦与社会的和谐稳定息息相关,磴口县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促进互帮互助、互谅互让、和睦相处的邻里关系,使广大群众共创、共享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