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柴动力公司)
被告:方某汽车配件经销部
【案情摘要】
潍柴动力公司系“潍柴”商标权人。2021年7月22日潍柴动力公司以方某汽配经销部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方某汽配经销部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方某汽配经销部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潍柴动力公司经济损失24000元。后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工作中发现,方某汽配经销部仍然在销售侵权的“潍柴”配件产品,当即予以扣押并作出行政处罚。2022年3月21日,潍柴动力公司再次将方某汽车配件经销部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汽配经销部作为专门从事汽车发动机配件的销售商,具有专业的汽车发动机配件经营管理和销售经验, 理应知晓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辨识力,对于其所购进销售的产品应负有审慎的注意义务,其未通过正当的购货渠道从潍柴动力公司的经销商处购进标有“潍柴”或“潍柴”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是从挂外地牌照推销配件送货车直接购买涉案侵权产品并进行销售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且方某汽配经销部在首次被诉侵权调解后,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主观故意明显,已经构成重复侵权,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予以惩戒,法院遂判决其向潍柴动力公司赔偿5万元。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判赔数额低始终是困扰知识产权审判的一大顽疾,在违法成本过低的情况下,部分恶意侵权人肆无忌惮,罔顾诚信经营的理念,反复多次侵权。本案是一起加大知名品牌保护力度,严厉打击重复侵权、恶意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典型案例。法院妥善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根据方某汽配经销部在受到工商处罚和法院调解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等情况,认定方某汽配经销部存在主观故意且侵权情节严重,最终确定赔偿5万元,明确传递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强烈信号,极大震慑了恶意侵权人。同时本案为今后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了可参考借鉴的裁判思路,是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赔偿低,优化知识产权法治环境的有益探索。
相关案件:(2022)内08民初51号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