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办法(试行)
为确保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顺利进行,依法公正、高效做好管理人指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工作规定如下:
第一条 破产管理人指定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 本市两级法院破产管理人指定工作由本院集中管理。
第三条 破产案件受理后,由负责审理破产案件的部门填写《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移交表》,移送本院司法事务管理部门依法选定管理人。
指定管理人以随机方式和竞争方式为原则,以推荐指定、直接指定为例外。
第四条 为便于破产管理,本院指定管理人一般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册的巴彦淖尔市、呼和浩特市、乌海市、鄂尔多斯市、包头市的管理人中选取。
对涉及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的、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重大疑难的破产案件,应当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册的全部管理人中选取。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受理前,债务人的主要债权人协商一致,可以一家或者多家债权人的名义向本院推荐一家中介机构或者两家中介机构联合担任该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一)债务人经过庭外重组或者预重整的;
(二)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
(三)已经依照有关规定成立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的;
(四)涉及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
被推荐的管理人应当为其住所地所属的高级人民法院的在册破产案件管理人。
债权人按照前款规定向本院推荐管理人的,还应当与债务人协商一致。
债权人向本院推荐管理人后、本院作出指定决定前,其他债权人亦可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推荐,是否接受推荐亦由本院决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债权人”,是指按照债务人财务会计报告、债务清册、财产状况说明等文书资料,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等有效债权凭证,合计代表的债权额占已知总债权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
债权人的债权属于连带债权的,不得重复计算;申请实质合并破产的案件,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不得计算;关联企业成员互为连带债务人的,债权人的债权不得重复计算。
第七条 本院司法事务管理部门接到《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移交表》后,应当在三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管理人选取工作。
管理人选定后,本院司法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将选定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审理破产案件的部门。
第八条 破产审判组织应当在接到管理人选定结果和相关材料后十日内作出指定管理人决定,并及时送达相关人员。
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法摇号、网上随机抽取或者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后,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或放弃人民法院的委托。
在履行破产管理职责中,管理人发现存在回避情形的,应当向审理破产案件的部门提出,需要重新指定管理人的,审理破产案件的部门应重新委托选定管理人。
第十条 债权人会议作出更换管理人决议的,应当向审理破产案件的部门提出更换管理人申请。
理由成立的,由审理破产案件的部门作出同意更换管理人的决定后,重新委托本院司法事务管理部门选定管理人;理由不成立的,驳回其申请。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执行中遇有国家或上级法院作出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