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李某、姜某等人
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被告人高某、李某、姜某、黄某、刘某共谋后,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注册成立某疗养院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被告人曾某为公司负责人,被告人陶某甲为分公司副总经理。同时高某、李某、黄某、刘某、姜某等人约定集资款分成比例。黄某、姜某、刘某、陶某甲等人陆续招聘被告人陶某乙、王某等人为业务员。2020年8月至同年10月,该分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通过发放传单、举办庆典活动等方式,虚假宣传与某温泉酒店、某养老院、某医院、某疗养院等存在控股或合作关系,公司实力雄厚,以修建某康养中心项目需要资金为由,承诺预存缴费成为会员后可以疗养消费或获得月利率2分至3分不等的回报,签订预存消费合同时还赠送大米、菜油等礼品,获得砸金蛋机会,通过上述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96人(其中60岁以上老年人占绝大多数)吸收资金共计174.02万元,所吸收的资金仅有极少部分用于项目建设,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159.9995万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李某、姜某、黄某、刘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王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据此,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李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姜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黄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刘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陶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陶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黄某、姜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虚构投资养老项目诈骗老年人财物的典型案例,利用的就是老年人辨别、防范诈骗意识较弱的特点,以高额利息分红为诱饵,虚构养老项目,夸大公司的财产情况,以合法运营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为名掩盖非法集资之实,骗取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在此,提醒广大老年群众,在投资养老项目时一定要提高警惕,注意辨识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的区别,仔细审查企业经营状况和项目的真实性、高额回报的合理性,不贪小便宜,不为高额回报所诱惑,凡是超过合理回报的投资项目,不合理高于银行利息的返息项目,一定要三思而后行,理性理财,不把自己的养老钱全部拿去投资。老年人在进行投资前一定要跟子女商量,守好自己的养老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