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乌加河法庭的法官主动与一起农资产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某个体商户的经营者进行微信联系,了解对方履行给付义务情况,并征求原告是否需要承办法官联系对方当事人,进行敦促履行义务工作。
该案中,被告L是某村村民,在进行农作物耕种过程中,多次向原告某农资经销店购买农资产品,后认为原告在出售病害防治农药后,未尽到技术指导义务,导致农作物病害未得到有效控制,拒绝支付价款。原告某农资经销店诉至法院后,法院经审理,参考被告购买原告出售的农药后对农作物病害防治效果,综合考虑原告要求履行合同、被告要求减免价款的诉讼主张,作出适当减少价款的裁判结果,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积极主动与法官和原告联系,表示将分期分批向原告支付价款,期初,原告经销者表示该笔货款已欠付时间较长,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乌加河法庭的法官便又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原告方最终同意被告分期分批给付。
时隔两个月,原、被告都没有再联系法官。为了及时掌握被告履行判决书义务的情况,法官主动与原告联系,得知被告已履行大部分货款给付义务,现在仅剩极少一部分未给付,且双方也就给付时间达成了协议,法官便告知原告,如果在后续履行过程中出现不顺利情况,要及时与法院联系,由法官敦促被告履行义务。对于法官的此次结案后回访,原告商户的经营者表示,没想到法官能够为商户维权提供这样的便利服务,为法官的主动作为表示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