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基层要闻
【案例普法】没有欠条的欠款还能要回来吗?
  发布时间:2022-04-06 14:52:5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原告王某因被告张某欠其砂石料款17300元未支付而诉至前旗法院。

在张某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无欠据的情况下,法官通过庭审中原告王某提交的与被告张某的微信语音和聊天记录,对本案事实进行了确认,并当庭进行了缺席判决,判决被告张某支付欠王某的货款17300元。本案缺席判决后,被告张某领取判决书后未提出上诉。



案件回放


2021年,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王某为被告张某提供砂石料,被告现款结算原告砂石料款。原告开始给被告供砂石料,共计供料30车、总价为26100元。被告给付原告砂石料款8800元,剩余17300元未付。双方通过微信语音及微信聊天对账目进行了核对。



法官说法


本案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买受人是否欠付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等;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等。

本案中,原告提交了微信语音及聊天记录,能够证实被告让原告为其提供砂石料,且砂石料已送往被告指定的地点,被告已支付原告部分货款的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已经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而被告在法院通知其开庭后,未按照通知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证据,未进行抗辩,故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本案例旨在提醒公民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积极收集证据,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同时也提醒公民要遵守诚信原则,及时履行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以避免引起纠纷,继而引发诉讼。




 
责任编辑:办公室

联系我们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利民西街
邮政编码:015000
立案电话:0478-8987175
办公电话:0478-8987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