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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首例涉及法人和自然人共同污染环境犯罪案经一审公开审理并宣判
作者:宣传科  发布时间:2014-09-12 11:29:12 打印 字号: | |
  9月10日,内蒙古首例法人、自然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并宣判。被告法人乌海市南光化工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80万元;被告人南光(法人代表)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南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被告人王彦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郭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案件经法庭审理并认定,被告法人乌海市南光化工有限公司向某矿业有限公司购买工业废酸后,为追求利益,直接将二千余吨有毒工业废酸非法倾倒在杭锦后旗沙海镇6处不同位置的灌渠主排干中,对灌区周边和下游耕地灌溉造成了严重污染。法庭认为,被告法人乌海市南光化工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废酸的行为和对沙海镇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南光身为公司法人及企业生产的直接负责与主管人员明知在农业灌区主排干非法倾倒工业废酸会对周边灌溉和下游耕地及农(养殖)业生产造成严重危害而故意单独或指使、伙同他人倾倒废酸,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南江、王彦军、郭伟故意实施倾倒工业废酸并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法庭依据各被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庭上,各被告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庭宣判后,只有被告人南光、南江当庭提出上诉。

  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派人并组织巴彦淖尔市环保局和各盟市环保局负责人、重点企业负责人约260余人到庭参加了旁听。
责任编辑:bs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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